近日,无锡梁溪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。
李某与杨某曾是夫妻,2013年,两人因生活琐事闹离婚,并签署了离婚协议,协议中明确约定:位于无锡锡山区的一套房屋归女方李某所有。
2016年,李某又与杨某复婚。复婚后,李某购买了上述房屋所在小区的储藏室和车位。本以为生活会就此安稳,可去年7月,两人再次遭遇婚姻危机,李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。
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宋晶晶介绍,两人矛盾焦点在于复婚期间,李某购买的储藏室和车位,杨某认为储藏室和车位是夫妻共同财产。鉴于登记在李某名下,杨某主张获得相应的归并款。
但李某认为,早在第一次离婚时,双方就已经约定房屋归她所有,储藏室和车位作为房屋的附属物,自然归她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 ,从实际情况来看,车位和储藏室购买时有单独的购置合同,在本小区内也能单独使用及转让,因此储藏室和车位,并不是房屋的附属物。
此外,储藏室和车位使用权的购置行为,都发生在李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。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在此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性权益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因此,杨某有权主张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。
结合各种因素,法院判决储藏室和车位的使用权归李某,由李某向杨某支付归并款4万元。
记者/冯珂 周田超
来源: 荔枝新闻